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66号
申请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4319419L。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1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负责人:王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9F4CXJ73。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3室住所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田长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94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199442元的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94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199442元的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