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开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546号之一
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仁展、王思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
被告开封新枫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封新枫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封新枫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封新枫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0.03元,财产保全费1680元,共计4070.03元,由原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