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4286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9F4CXJ73。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3室住所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4319419L。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1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封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78.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派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78.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 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