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68之弄****。
法定代表人顾明永。
被执行人上海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v>
法定代表人郑龙飞。
申请人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8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上海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7,374.4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473.7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属本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878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建清
审判员  龚斯峰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闵晓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