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嘉兴市康立德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02民初7046号
原告:嘉兴市***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七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983973XN。
法定代表人:王全忠
被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308弄68支弄2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43758357L。
法定代表人:顾明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珺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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