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5805号
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明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保元,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亮亮
审 判 员  刘 姗
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茅海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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