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35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群,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308弄68支弄2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顾明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青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谭泓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