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刘义权,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区10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碧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刘义权与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义权以与被执行人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之处,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51执2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卫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陆意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