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珥陵镇天达道路维修工程队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3044号
申请人:丹阳市珥陵镇天达道路维修工程队,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祥里蔡塘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P82CKOH。
经营者:严夕林,男,汉族,1964年2月8日生,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振兴路**,统一社会代用代码913211811424221020。
法定代表人:尹根法,总经理。
申请人丹阳市珥陵镇天达道路维修工程队与被申请人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阳市珥陵镇天达道路维修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丹阳市珥陵镇天达道路维修工程队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月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任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