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珥陵镇天达道路维修工程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4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振兴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尹根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珥陵镇天达道路维修工程队,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祥里蔡塘底。
经营者:严夕林,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飞,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向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冷小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丹阳市珥陵镇天达道路维修工程队、原审第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