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传梅,女,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香,女,193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振兴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尹根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第三中学,住所地丹阳市华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步青,系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勇,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韩某,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苏村坝村713号,现住丹阳市。
原审被告:张樱,女,198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审被告:韩金科,男,200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苏村坝村713号,现住丹阳市。系韩金科父亲。
原审被告:丹阳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丹阳市健康路69号。
负责人:汤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胥传梅、刘翠香与被上诉人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公司)、丹阳市第三中学(以下简称丹阳三中)及原审被告韩某、张樱、韩金科、丹阳市城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胥传梅、刘翠香在二审中申请追加被告,为保护当事人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胥传梅、刘翠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徐 达
审 判 员 葛荣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宏敏
书 记 员 戴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