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丹阳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1020,住所地丹阳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尹根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令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告:望江广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94105535T,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高士街/div>
法定代表人:周端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志斌,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望江广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史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