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王保付、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2119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王保付,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骆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尹根法,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保付、江苏俦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有欠材料款本金计人民币柒万元整,逾期赔偿违约金计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元整,自2015年9月20至2020年11月20日按民间借贷利率24%计算,连本带逾期赔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三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5年8月上旬至2015年11月上旬,工程名称:丹风温馨园17.20-25号楼钢结构厂房,工程地点:丹阳市振兴路南侧项目部工地双方签订供货协议并发生业务关系。截止2015年11月22日三被告尚欠原告所有材料款计人民币柒万元整。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保付的地址进行法律文书送达,均未能完成送达。经与原告谈话,其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送达地址。据此,本院无法对被告王保付完成送达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段为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