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7民初18245号
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再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发,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此外,2016年11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张 利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