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戈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金戈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42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戈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倪金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钰贤,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金戈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9,998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42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9,998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沪0114民初142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岳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王芙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