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86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石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基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倪佳,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基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倪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06民初20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丽萍
审判员  程 涛
审判员  陶保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钰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