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3958号
原告: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惠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佳(NIJIA),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倪佳(NIJIA)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氯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晓峰
审 判 员  施文璋
人民陪审员  许镜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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