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7民初5421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常远良,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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