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6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1610。
法定代表人:张君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迎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21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454号。
法定代表人:苏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忠,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兆峰,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张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7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由处分己方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1.5元,由上诉人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闻淙
审判员  何 玲
审判员  卢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璐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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