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600号
原告: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康亚龙,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苏向明。
原告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3,449.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3,449.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虞增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蒋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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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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