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2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21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5517室(东平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盈,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冉洪明,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上诉人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16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中圣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圣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朝炜
审 判 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范德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