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2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21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5517室(东平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盈,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冉洪明,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上诉人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16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中圣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圣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朝炜
审 判 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范德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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