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翔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1164号
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登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安发。
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