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536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轩,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远,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曼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曼雪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5.40元,由上***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吕燕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张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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