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849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36号303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雄才鸿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225号104、201、202、3层、401、601-607、701A、701B、702、703、705-708、709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丰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G260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雄才鸿景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丰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9.26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朱 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