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349号
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冬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冬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铭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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