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3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军,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上诉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雪 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 丽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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