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934号
原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原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20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亓继芳
书记员 叶唐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