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296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勰,男,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军,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7,2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7,2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康晓莉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人民陪审员  胡雪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李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