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29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军,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康晓莉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