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9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合同,但其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因如下:1、申请人承建了业主方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将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因此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的签订目的实际是为了“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数据中心3栋之工程建设”;2、采购合同约定价格包括安装费及满足技术要求和安装过程所需要的所有附件材料,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约定价款结算时间节点,意图均为双方存在施工关系,而非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3、双方签订的实际是设备材料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外,本案是因业主方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债权,上诉人已经向上海市松江法院起诉,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第三方违约所致,被上诉人也是上海企业,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纠纷。
被上诉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问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防火石膏板、矩管、竖龙骨等相关货物,被上诉人将以上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负责装卸,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的甲方即为本案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艳 枫
审 判 员 张鸿
审 判 员 张 雪婷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凡
书 记 员 何团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