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418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女,汉族,1979年6月6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芳,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层A-4024S室。
负责人:朱继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姬传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1-6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蓬,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109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