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1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申请人:谢淑娥,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朱永利,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申请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谢淑娥、朱永利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淑娥、朱永利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66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谢淑娥、朱永利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淑娥、朱永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盟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66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