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执447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20执44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平。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5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归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卫志强
审判员 沈燕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寅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审判长顾威
审判员顾威
审判员沈燕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寅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