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木材经营部与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190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木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杨辉村水泥制品厂南侧。
经营者:陈慧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泰青公路340号-41号。
法定代表人:曹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大柯,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X。
第三人:吴孔斌,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X。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木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孔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市疫情防控原因致未能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利芳
审 判 员  倪水芳
人民陪审员  茅自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