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190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木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杨辉村水泥制品厂南侧。
经营者:陈慧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泰青公路340号-41号。
法定代表人:曹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大柯,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X。
第三人:吴孔斌,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X。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木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孔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市疫情防控原因致未能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利芳
审 判 员 倪水芳
人民陪审员 茅自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