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仗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0809号之一
原告:上海仗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仗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宣大柯,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沪0120民初108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