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音皇纸箱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268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大柯,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音皇纸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嵘,上海音皇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音皇纸箱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商纪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被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对其反诉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音皇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36,566元,减半收取13,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许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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