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福县垚鑫渣土有限公司、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县垚鑫渣土有限公司,住所**县平都镇观音塘城中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7RYC809。
法定代表人:欧阳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绿华镇嘉华路****(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县垚鑫渣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77.95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晓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