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项良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804号
原告:**1,女,201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良学,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嘉华路4号101-17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陈雪松,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1与被告项良学、***、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刘小凤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