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928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38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81873874J。
法定代表人:陈维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3314895B。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9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