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县祥顺幸福新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06号26层。
法定代表人:缪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祥顺幸福新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柳泉镇大韩寨二村柳马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中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国敬,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祥顺幸福新村建设有限公司、固安县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履行地点,双方的争议标的也不是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履行义务一方为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2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固安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吴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