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593号
原告:苏州***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阁,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
原告苏州***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