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087号
申请人:上海东京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27261R,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光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二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5804L,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城大道206号26层。
法定代表人:缪文峰。
申请人上海东京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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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