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2083号之一
原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06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淮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255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淮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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