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6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某建设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048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陈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97373.8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8686.94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