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2民初2486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颖
书记员董琪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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