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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