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宇某某种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4225号
原告:上海***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童浩良。
原告上海***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种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规定日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