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10860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0860号
原告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通知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44元,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