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291民初2948-2号
原告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书 记 员  闫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