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12号之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0912号之二 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石公路505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区***上**57号。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区***上**45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等合计人民币3,695元,由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Ο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