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云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8673号
原告:上海明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士权。
被告:***,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